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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岸老龄产业促进协会章程
2015-12-09 16:40:59 来源:本站
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:两岸老龄产业促进协会。本会的英文名称是CROSS-STRAIT AGING INDUSTRY PROMOTION ASSOCIATION。
第二条 本会为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,结合海峡两岸老龄产业相关团体及企业,以加强两岸老龄产业的交流与合作,并以促进两岸老龄产业健康发展为福祉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
1、推动和促进大陆老龄产业的健康发展;
2、成为两岸老龄产业交流的资源整合平台;
3、推动两岸老龄产业交流合作;
4、协助老龄产业与国际市场接轨;
5、推动两岸老龄产业新模式、新技术、新变革的合作发展共赢。
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:
1、集合两岸优秀的老龄行业企业,共建老龄产业联盟的大平台,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服务模式,为所有老年人提供科学完善的优质服务;
2、搜集两岸老龄产业的信息,建立产业舆情报告,定期发布行业资讯;
3、支持两岸老龄行业上下游对接,搭建两岸老龄产业产、学、研、投资、市场、信息等全产业链的无缝对接;
4、利用多种形式,如博览会、论坛、资讯平台、市场渠道、各类活动,树立两岸老龄行业企业形象,传播老龄产业发展的观念;
5、整合企业、专家、民间和政府资源,共同创造老龄产业的良好环境和空间,更好地为所有老年人服务;
6、推动两岸老龄产业相关组织与人才的交流合作,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,促进两岸老龄服务人才的交流。
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:中国北京;本会的注册地:中国香港。
第二章 会员
    第六条  本会的会员种类: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个人会员系指海峡两岸从事老龄产业的企业家、专家、学者及热心于促进两岸老龄产业交流与合作的各界人士。
单位会员系指海峡两岸从事老龄产业经营、学术研究和热心于两岸老龄产业交流与促进的企业、社团和机构。
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拥护本会的章程;
  2、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  3、在老龄行业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    
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1、提交入会申请书,申请成为个人会员需经一名理事或两名会员推荐;
  2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  3、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;
  4、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。  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1、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  2、参加本会的活动;
  3、获得本会服务及举办的各类活动的优先权;
  4、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  5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    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1、执行本会的决议;
  2、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  3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  4、按规定交纳会费;
  5、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     
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书。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1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2、选举和罢免理事;
3、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4、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;
5、决定终止事宜;     
6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1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:
2、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3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;
4、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5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6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7、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8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9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10、讨论通过年度工作计划;
11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;
12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四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:
1、会费;
2、捐赠;
3、政府资助;
4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5、利息;
6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二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,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。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贰零壹肆年捌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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